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0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的管理,确保产业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的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盐田区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产业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产业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奖励和融资环境优化扶持。

无偿资助是指对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贴资助、配套资助、上市资助等。

奖励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予以资金激励,以及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奖项的配套奖励。

融资环境优化扶持是指通过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合作,采用资金委托管理、支付风险代偿金以及给予利息、担保、评审费用补贴等方式,为辖区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第六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等,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的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盐田区户籍居民;

无盐田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盐田区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盐田区有效的居住证件的居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在享受盐田区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个分项产业资金支持;

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

除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标准研制、配套资助、LNG拖车资助外,同一企业、机构、单位的同类型无偿资助项目每年只能获得一次;

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扶持总额,中小微型企业、机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大型企业、单一集团企业(母公司及属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五)其他突破上述限制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条产业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费用可从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产业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成立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经济、财政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产业资金各分项资金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按权限审议产业资金项目;审议其他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等。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负责对产业资金各分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指南进行审核;负责对各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复核;负责领导小组会务工作;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公示等。

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科技创新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盐田生态环境局、盐田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是各分项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负责对分项产业资金提出年度预算并执行;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核准,提出资金支持意见;负责对项目公示期内反馈异议的处理;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负责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盐田生态环境局、盐田市场监管局、盐田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产业资金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申报对象根据各分项产业资金政策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申请,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五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九条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条产业资金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

单项扶持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核准制项目,

由主管部门核准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签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核准的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单项扶持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核准制项目,提请领导小组

会议审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通过的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

单项扶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评审制项目,

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资金扶持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通过的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单项扶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评审制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区长签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主管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资金扶持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主管部门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长签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通过并经区长签批的扶持项目进行公示,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示流程。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扶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产业资金管理费用单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分项产业资金政策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六章产业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产业资金,并对扶持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主体发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二十五条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含企业、机构)和个人,以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设立或控制的相关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产业资金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对于产业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对象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如有机构调整,由承接职责的部门承担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深盐府规〔2017〕4号)同时废止。